(一)會同警方測繪現場圖時,應力求詳盡,對於現場各種跡證逐一查勘、攝 影、測繪,包括地面上之散落物、痕跡,如血痕、拖擦痕、剎車痕、掉落物、碎玻璃片等,並標明位置拍照、存證,必要時得以比例尺或文字配合說明。此外,對於肇事車輛之機械狀況、損壞程度、撞擊部位、撞擊痕跡走向、車體有無附著物,如血痕、毛髮、衣物、油漆等亦應一併記錄拍照存證,尤應特別注意各關條位置的尺寸及煞車痕跡的長度是否清楚詳實,複閱後後再予簽字。
(二)對警方處理人員之應對及態度應親切有禮。
(三)如被傳訊或做偵詢筆錄時,應據實回答,不知道的不要猜測,詳閱筆錄 無訛後,再予簽章。
(四)若有攜帶相機,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,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 訴訟時之佐詮資料。
(一)當車禍發生時,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,留下聯絡方 式或記下其車號,以作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護人。
(二)國人多存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通病,甚至同情傷亡者,應多利用技巧說明,請其作證。
一、 提出車禍損害賠償者:
(一)被害者本人。
(二)被害者家屬(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或親屬(法定扶養義務人)。
(三)代支出被害人繽葬者或團體。
二、申請賠償的對象:
(一)車禍責任的當事人(駕駛人、道路施工單位或其他)
(二)車禍車輛之車主(因無照駕車或未達考照年齡或因機械故障等發生之車禍)
(三)車禍車輛所屬公司負責人(如客運公司、貨運行等)
三、 請求賠償的項目:
(一)因被害人死亡之須葬費、醫藥費、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及車損修護費等。
(二)因被害人傷害之醫藥費、住院及休養期間之生活費、喪失活動技能之損 害補助金、停業損失補助費、精神慰撫金及車損修護費等。
四、 請求時效:
(一)自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,請求賠償。
(二)若不知賠償義務人時,自有侵權行為起10 年內提出。
五、 自民國 87 年1 月 1日起,汽車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,機車部分延至 88 年1 月 1日起實施,因此所有車主均應參加新制保險。其理賠給付(101 年3 月 1日起)有如下規定:
(一)理賠給付範圍:死亡者定額給付200 萬元,殘廢給付最高200 萬元,醫 療給付最高20 萬元(限健保不理賠部分)。
(二)未參加強制汽(機)車責任保險之車主罰新台幣6,000 元至30.000 元。
(三)因為未投保強制汽(機)責任保險者車輛而肇事者罰新台幣 12, 000 至60, 000 元。
六、參加強制汽(機)車責任保險者,事故發生後除報請當地憲警機關處理 外,並於五天內以書面將發生事故之人、事、地、時、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 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。
一、刑事追訴可分『公訴』及『自訴』兩種: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追訴被告可分為『公訴』及『自訴』兩種。所謂公訴你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;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 訟而言。故對肇事者之追訴,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,被害人亦可直 接向法院提起自訴,惟提起自訴時,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委任律師(如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,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,可由其法定代理人,直系血親或配 偶提出自訴一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I 項、 II項)
二、被害人死亡時,屬公訴罪:車禍事故中,如被害人死亡時,屬公訴罪,檢察 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。
三、被害人僅受身體傷害時,屬告訴乃論之罪:(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〉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被害人須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,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。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,逾告訴期間始 提出告訴峙,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,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,被害人或 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,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。
四、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,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,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 7 日內提出再議(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I 項)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,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, 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。
五、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的規定,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一般而言,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,否則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。被告獲無罪判決時,告訴人於接獲刑事判決之日起 10 日內具狀請檢察官上訴,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別向法院提起上訴(但需有請 檢察官上訴才可提刑附民之上訴)